臺灣省政府檢送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臺灣產物保險公司、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等十個單位組織規程原定、修正條文,請審議案,經決議:一、本案除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銀行、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臺灣產物保險公司、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等組織規程,照省政府修正條文通過外,其餘修正通過。二、附帶決議:(一)省營事業機構之組織如需調整,應修正其組織規程,且依六十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核定修正之本會組織規程規定,應送本會審議,惟查部分金融機構調整其組織,間有未按規定修正其組織規程者,或有未送本會審議者,殊有未合,建議下屆議會組織專案小組調查,以明真相,而符法制。(二)臺灣省合作金庫所設金融業務檢查室係根據中央銀行委託掌理對信用合作社及農會信用部業務之檢查事項,因係辦理受託業務,所需經費,應請省政府建議中央撥補或請中央將該委託業務改為授權省政府辦理,否則本會不再同意其編列預算。